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结果的公示

来源:98直播吧斯诺克 发布时间:2025-06-18 04:31:53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9日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未依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和蟑螂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不应再列入贵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理由如下:

  鼠、蚊、蝇、蟑螂属于《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病媒生物,灭蝇灯属于该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对于擅自未配备、停用、拆除的行为,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均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未依规定设置相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的,依照《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规定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绝监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和蟑螂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依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上述三个法规均属同一效力位阶,但《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较《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说,《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属于新法,因此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该行为应适用属于新法的《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而《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文义上应理解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而非违反后,又由《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能部门行使处罚权,否则与“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的大前提相矛盾。并且早在2018年5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经海南省政府批复,印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明确:扩大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将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紧密、多头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的行政处罚权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在基础上,新增···爱国卫生、物业等6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海口市爱国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已跨部门跨领域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亦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因此,在新法已规定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的情况下,并且早已集中划转行政处罚职权的情况下,贵局又将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列入目录清单没有依据。

  首先,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规定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绝监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和蟑螂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规定,具有查处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卫生、食药监等部门。同时,根据《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原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已经整合至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查处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批复》(琼府函〔2024〕47号)中将原属于综合执法局的《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权删除。此后,《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海府办〔2025〕5号)亦沿用了2023年版的做法。即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该事项的处罚权,该处罚权应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再次,《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建立工作档案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规定设置相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的,依照《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海府办〔2025〕5号)中第2198条对于《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处罚事项名称中,仅有“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制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建立工作档案的行政处罚”,没有将“未依规定设置相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的”列入综合执法局的处罚事项清单中。

  最后,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对于上述场所“未依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来管理,而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依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不再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亦无此条依据。

  综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的《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