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厂”企业因存在人员相对密集、企业流动性大、房东管理松散、火灾危险性大等特点,一直是常福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强化“厂中厂”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有力推动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切实提升安全意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2025年5月29日,常福街道执法人员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一台经编机的车头电机(离地高度为0.2米)转动部位,防护罩缺失。常福街道及时将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移交常熟市应急管理局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本案中经编机运转部位缺乏有效防护,一旦作业人员裤脚或裙摆卷入,后果不堪设想。防护罩是企业机械设备安全运作的基本保障,其缺失直接暴露了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的疏忽与漏洞。企业一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各类机械设备开展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防护缺失等事故隐患。
2025年8月1日,常福街道执法人员对某毛绒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北边安全出口被货物(布匹)遮挡,未保持畅通,影响人员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车间主任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企业为纺织类企业,现场堆有大量易燃物,若发生火灾,火势极易蔓延开来。作为逃生通道的安全出口,是人员在面对紧急状况时能够及时逃生的生命通道,如果被堵塞,将严重威胁员工生命安全。企业一定格外的重视疏散通道的管理,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占用安全出口,确保紧急状况下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2025年9月19日,常福街道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钣金车间的总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配电箱作为重要电力设施,存在较高触电风险,且电工作业为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操作,未持证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警示标志可以提醒操作人员时刻保持警惕,规范操作,避免误触引发事故。本案中虽未发生实际伤害,但隐患即风险,警示标志的缺失极易导致作业人员疏忽大意,进而酿成触电伤亡悲剧。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要求,切实防范因管理疏漏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安全无小事,隐患往往藏于细微之处,任何一处隐患,都有几率会成为事故的导火索。企业一定从细节入手,全面排查各类风险点,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强化日常监管与员工素质培训,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